新利18彩票 章程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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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新利18彩票 是首批入选国家“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高校,学校由原化工部南京化工大学与原建设部南京建筑工程学院于2001年合并组建而成。其一源头可追溯到创建于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后历经了两江师范学堂、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国立第四中山大学、江苏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国立南京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工学院和南京化工学院等历史时期。其另一源头可追溯到同济医工学堂于1915年创建的附设机师科,后历经国立同济大学附设高级职业学校、国立同济大学附设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同济高级工业学校、南京建筑工程学校等历史时期。

学校坚持“立人、立学、立业”办学宗旨,秉持“明德、厚学、沉毅、笃行”校训,恪守“诚朴自强”校风,弘扬“忠诚精实”精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师生员工基本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新利18彩票 ,简称南工,英文名称为 Nanjing Tech University,简称Nanjing Tech

第三条学校设有新模范马路、江浦两个校区。学校法定住所为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5号。江浦校区为学校主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南路30号。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www.ccss-sz.com

第四条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

学校的举办者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项。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五条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致力于建设“综合性、研究型、全球化”高水平大学。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利18彩票 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

第二章基本职能

第八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学术领先、科学发展的办学方针,动员和组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九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牢固确立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实施素质教育,致力于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推进与境外高水平大学的联合办学,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提供终身教育服务。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估制度,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十一条学校设置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哲学、医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按照人才培养规律,巩固工学优势,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学科布局。

第十二条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伦理和学术道德,鼓励广大教师和研究人员积极开展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不断提升学术研究质量和效益。

第十三条学校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推动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为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四条学校注重文化育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和吸收世界优秀文明成果,以“开放包容、海纳百川”的文化心态,打造多元、特色文化品牌。

第三章治理体系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结合工作职能、事业发展、师生需求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其职责和使命是:执行学校决策,为师生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以服务创造价值。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成立各类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完善监察、审计监督机制,构建制度完善、权责明晰、系统全面、高效有力的内部监督体系,保障决策科学民主、依法规范,执行高效到位。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异议期。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二十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开展学位事务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任期4年。成员包括学校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教学、研究人员主要从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其他学术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可根据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协商机制,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依靠师生员工推动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下设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行使职权。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研究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成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部(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

学校可根据学科交叉集成、资源配置或体制机制改革需要成立学部。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立二级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学部(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享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学部(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四)负责学部(学院)教职员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五)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学部(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部(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根据议题侧重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主要研究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落实,研究事关学部(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依托学校建设的各级科研机构等按照各自章程或有关规定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设立交叉学科研究中心或直属科研机构,统筹组织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四章学生与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本校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本校以协议约定的权利。

学校的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师生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协议。教职工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学校建立师生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

第三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学生群体内部事务,原则上由学生自主管理、自我完善;学校积极为学生团体开展健康有益活动、参与学校治理提供保障。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团体,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组织,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三十九条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全员聘用制度,新聘用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分类清晰、系统协调的岗位聘用制度、综合培养制度、评价激励及奖惩制度、薪酬保障制度等,支持教职员工进行职业生涯优化,为教职员工工作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激发教职员工的活力与创造力。

第四十二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成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办学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优先满足教学需要。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资源,筹措办学经费。

第四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责任到岗的财务管理体制,通过实施全额预决算管理,明确财权事权,规范收支行为,全面提升办学绩效。

学校建立完善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学校资产为国家所有,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由学校依法依规占有、使用和处置。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章外部关系

第四十九条学校设理事会,对学校的决策及重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加强校友与母校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合作,凝聚力量,服务校友事业,助力学校发展。

校友是在学校历史沿革的各个阶段学习、工作、进修的人员和获得名誉学衔、荣誉学衔的人员等。校友对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校友应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章程接受社会捐赠,助力学校事业发展。基金会根据法律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

第五十二条学校可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公民个人等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人才培养、技术开发等活动,进行协同创新。

第五十三条学校坚持信息公开,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章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五十四条学校标识中的中文校名采用书法字毛体,英文字体采用罗马体,以蓝色为标准色(R:0 G:147 B:221C:100 M:0 Y:0 K:0Pantone:Process Cyan C)。

学校标识采用传统盾形徽章纹样,总体结构由字母“T”和“U”构成,分别为TechUniversity两个单词的首字母;内部文案上方正中为青铜鼎,鼎内部的钟形纹样由汉字“南工”组成;左右分别有虎、龙,鼎底座上有1902;鼎下方是一本打开的书,上书“新利18彩票 ”,盾形下方外侧为“NANJING TECH UNIVERSITY”。

第五十五条校庆日为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校内其他规定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授权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者: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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