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条例(2008年制订)
阅读次数:发布时间:2009-04-01

一、为了规范管理,明确责任与义务和经费使用范围,特制定本条例。
二、凡经审批通过的课题经费只能用于在本实验室内进行开放课题的研究工作。
三、课题研究成果,如在国内外期刊或在学术会议上发表研究论文,应将“新利18彩票 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210009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Materials-Oriented Chemical Engineering, Nan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Nanjing 210009, China)”列为作者单位之一,并注明“新利18彩票 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supported by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Materials-Oriented Chemical Engineering”,中文论文请向新利18彩票 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报送期刊封面、目录页和论文正文的复印件,英文论文可传送期刊发给作者的reprint电子文档,以便备案;如申请专利,专利权归申请人单位所有,如有本实验室合作者,新利18彩票 应同为专利权人。
四、获本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在实验研究工作结束时,需向实验室递交《开放课题结题报告》,进展良好者,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同意,可给予持续支持。
五、经费开支的范围限于如下用途:
1. 在本实验室中工作期间所需要的试验材料费、测试费、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资料费等。
2. 以本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会议费(1人次)和论文版面费。
3. 开发课题负责人或课题参加者来实验室工作的差旅费、住宿费等。
4. 研究工作中用实验室资助经费购置、加工的仪器设备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六、重点实验室可为来实验室工作的课题执行人提供实验条件。
七、课题负责人如果不按时开展研究计划,或者获资助的研究课题在实验中与研究大纲有重大偏离而无正当理由时,实验室将提出质询,并考虑停止执行该开放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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