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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阅读次数:发布时间:2009-03-08

1. 为加强公用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为科研、教学和对外开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2.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以及实验室财力有计划执行,大型公用仪器购买前要经室务委员会讨论并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执行。
3. 实验室设仪器设备总负责人一人,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维修及日常的技术、运行和操作人员培训及管理工作。
4. 每台大型仪器设备设负责人一人,管理人(或操作人员)一至二人,负责该仪器设备的运行,参加验收、安装和调试,并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和参加维修,同时负责对要求上机操作的科研人员(包括博、硕士生)进行培训和考核。
5.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机。对于专人操作的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上机操作。
6. 一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报告仪器设备负责人并填写故障报告单,禁止自行拆卸和修理。
7. 仪器设备的附件、零配件、必要的物品由该设备管理人管理,若需要增置,由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才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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