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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学术交流管理规定
阅读次数:发布时间:2009-03-30

《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有关邀请人员来访的管理规范》(草案)
2008年5月

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的学术交流,活跃实验室学术气氛,促进国内外同行的相互了解,不断提高本实验室的研究水平,本着实验室长期稳定持续发展的需要,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鼓励各位老师积极邀请国内外同行来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
为了规范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切合实验室实际,保证学术交流符合实验室稳定持续发展的需要,现下发《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有关邀请人员来访的管理规定的管理规范》(草案),请各位老师按照相关程序遵照执行。
第一条、 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鼓励各位老师积极邀请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来本实验室进行学术讲座和学术报告等学术交流活动;被邀请人员必须是该学科领域有一定造诣或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特别是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影响力的专家。特别鼓励邀请其研究方向符合重点实验室现有的发展方向或已经与本实验室开展密切合作的专家学者。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安排最少半天,其中学术讲座和学术报告的时间不少于45分钟。其它活动包括与教师课题组的讨论交流,与重点实验室教授的座谈会,实验室参观指导等。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程序包括申请、审批、邀请、交流和总结。
1、 有意向邀请人员来访的教师应在拟邀请人来访日之前最少2周内向重点实验室提出申请,申请时请提供该拟邀请人的详细学术简历、来访的目的和具体的讲座与报告题目与摘要、以及其他活动安排等材料。特殊情况下可简化相关手续。
2、 重点实验室在接受申请之后,由主管实验室副主任组织有关人员开会,对该申请进行讨论与审批,在4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知提出申请的教师。对不能接受的申请将给出理由。对不适合重点实验室但认为适合化学化工学院的申请,将积极推荐给学院领导。
3、 对重点实验室同意以实验室名义邀请的学者,实验室应以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以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向拟邀请人发出邀请。同时将酌情承担相关费用。对不同层次的被邀请人员,重点实验室可承担的费用会有所区别,一般包括一到二天的住宿和膳食。对知名度很高、影响力很大的专家可以提供往返的旅费。
4、 被邀请人员来访前一日,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安排好学术报告的场所,并以“材料化学工程重点实验室学术报告”的格式张贴海报。在来访的当日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提供报告时所必需的设备和其它需要,并安排人员做好照相和服务等工作。
5、 提出邀请的教师在被邀请人来访后不超过一周内向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提交学术交流活动的总结报告(不少于500字),以便重点实验室的宣传和总结。对不及时提交或不提交总结报告的老师今后的申请将不予考虑受理。
第四条、解释说明:
1、凡本规定以外的学术交流活动,由本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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