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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各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简介

发布时间:2009-05-25 00:00:00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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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各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简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实施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五省(市)试点的基础上,我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规模进一步扩大。目前,除上述五省(市)外,安徽、福建、广西、海南、河北、湖南、青海、山东、四川等省(市、区)已经出台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并将在今年全面推行。山西2008年已在运城临猗县、大同浑源县、晋中榆次区、临汾汾西县、太原阳曲县、晋城高平市、吕梁离石区、阳泉平定县、朔州朔城区、忻州神池县、长治黎城县等11县(市、区)试点推行,新疆2009年只在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呼图壁县试点推行。此外,北京、内蒙、云南等省(市、区)也将在今年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但政策正在制定过程中。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基本政策

(一)借款主体及还款责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含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贷款申请及还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五)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1.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部属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2.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3.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由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弥补贷款违约损失等有利于防范风险和加强管理的费用。

二、各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相关规定

(一)江苏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是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统称“学生”)。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组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资助对象父母均已故的,可在其直系亲属、同学、老师或近邻中选择一名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纪录、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居民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2、学生在校期间不支付利息,毕业当年91日起全额自付利息;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贷款本金。本息一年结算一次,提前还款的除应付本息外不加收其他费用。

3、资格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分别负责心声和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的审核工作。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的主要依据,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把关,确保资助对象符合规定条件。

4、办理贷款时需提供下列材料:有效的学生证原件,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学校出具的贷款证明原件。

5、资金结算。贷款发放统一采取开行江苏省分行委托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向学生在高校转帐方式。还本付息时,开行江苏省分行或其代理机构平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表单从学生借款账户总扣收。

6、风险补偿。江苏籍学生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承担部分由高校按贷款发放额的1%承担,其余由省财政承担。

(二)湖北

1、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年发放。

2、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3、借款学生在办理贷款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学校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学籍证明,有效的学生证原件,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书》(一式两份,自行在网上下载)。新学期报到后,借款学生执借款合同(含回执)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确认手续,通过邮寄或家长传递方式,将合同回执提交给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重庆

1、借款学生在办理贷款时需提供下列材料:经家庭居住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查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经学校审查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未在学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借款人和连带责任人(借款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借款人应如实填写,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学生入学报到时提交回执,由学校确认盖章。

2、借款人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相关还款确认手续。借款人毕业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经办银行和区县资助中心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3、借款人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以及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债务确认书等情况时,贷款本人学生和连带责任人应及时通报区县资助中心。

(四)陕西

1、申请条件: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原则上就读中学也应在本县,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是跨县就读的。申请学生的家庭

无不良信用记录,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借款人填写统一的贷款申请表,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学生证及学校出具的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3、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年发放。

4、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学生携带“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合同回执寄回所在县级资助中心。

5、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五)甘肃

1、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向县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2、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盖章,并由学校将盖章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资助管理中心。

3、贷款发放。开发银行省分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省资助管理中心开立在开发银行省分行的专户。省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再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六)安徽

1、贷款规模和用途。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贷款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2、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

3、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 12 20 。借款学生(包括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学习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贴息政策按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执行,毕业当年91日起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4、本息回收。每年12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借款学生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按借款合同约定不还本金,但需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宽限期结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并足额支付利息。借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15日、 7 15 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5、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户口簿(本)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读生《学生证》及其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安徽省(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等材料。

6、借款学生携合同回执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盖章,并由学校将盖章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级资助中心。

7、合同变更。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须调整还款计划时,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展期。

(七)福建

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福建省籍的学生在其户籍所在的先(市、区)办理发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贷款学生凭有效证件和经办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对贷款学生资格及所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发贷款。贷款发放以后,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详细情况逐笔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备。经办银行将贷款转入学生个人账户后,从个人账户直接扣划往其所就读高校的指定专门银行账户。

(八)广西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以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九)海南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和各商业银行(含省农信社)承办。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十)河北

1、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河北省内的金融机构办理的一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参加办理此项业务。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办理该种业务是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河北籍新生和在校生发放贷款,它是一种具有国家一定支持的商业性贷款,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是由农村信用社按照金融政策和规定办理的需要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业务。其不属于国家救济和扶贫。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是指向河北省县级联社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河北籍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该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的公民),学生及其家长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3、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市、区);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跨县就读的学生也可在原籍办理。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统一的贷款申请表,向县级联社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所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学生证》及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励志奖学金的证明;就读高校出具的学费、住宿费证明及开户行账户名称及账号;县级联社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5、借款学生携带“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要求填写回执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回执寄回县级联社。

6、贷款终止。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县级联社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学生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死亡者;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

7、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十一)青海

1、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结算行为青海省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代理行)。代理行受承办银行的委托对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辅助结算管理。

2、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市、区);学生家庭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申请学生向县资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统一的《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省开行提供),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借款人(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4、填写回执单。借款学生携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回执单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回执单寄回所在县资助中心。

5、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贷款利息的计息期自当年91(1)起。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1)起由借款人自付本金和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十二)山东

同基本政策

(十三)四川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无不良信用记录;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家庭;(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8)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9)其它贫困家庭。

(十四)湖南

1共同借款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共同借款人主要是借款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借款人是孤儿且没有法定监护人,则可由包括近亲属在内,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低于6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当地户籍的自然人作为共同借款人。

2、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为10006000之间的整数,原则上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3、本息偿还:正常还款。每年12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借款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借款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提前还款。每年115日、 7 15 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应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4、贷款申请材料: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四份复印件(身份证应复印正反两面)和户口簿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学生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借款人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并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加盖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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