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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 《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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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5-02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

    《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计生发[20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生领

    导小组办公室:

    《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执行。

    〇〇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

    为适应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经商教育部同意,现对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如下:
    一、出国留学的中国内地居民(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内地有关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向留学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三、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四、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中国内地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大连市计生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华侨身份界定及相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计生厅函[2003]43号

    大连市计生委:

    你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华侨身份界定及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的界定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问题,我委经与教育部协调,于2002年4月24日下发了《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 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发[2002]34号,以下简称《留学人员生育规定》),其中界定了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出国留学的中国内地居民。

    为便于基层更好地界定出国留学人员,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1994年7月18日下发的署监[1994]459号文件,留学人员是指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到境外正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包括在境外公、私企业工作的研修生,不包括学习语言的就读生。根据教育部国际司留学生工作处的解释,在境外高等教学机构正规学习语言的学生属于留学生,不属于就读生。

    留学人员包括公派和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公派留学可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种形式。“单位公派”的相关政策一般参照“国家公派”的有关政策。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间或留学期满后,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的界定:攻读学位的按照留学所在学校学制;其他的一般为3个月到1年。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应有其派出单位同意延长留学期限的证明和我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关于留学期限的证明。

    《留学人员生育规定》第二、三、四项规定中的“留学人员”指夫妻双方同时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

    二、关于华侨、归侨身份的认定

    华侨、归侨身份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身份问题的复函》(政发[2001]001号),凡已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都可认定为华侨。对在较难取得定居权的国家(如日本等)居住谋生的中国公民,取得三年以上居留签证的,可视为事实“定居”,认定为华侨。他们回国定居,为归侨。公派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习期间均不属华侨,学业期满即归国的不具有归侨身份。回国定居,根据公安部的解释,指在我国内地取得户籍。

    对于华侨、归侨身份认定,由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认定证明。

    三、关于回国人员在国外期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生育及处理、子女回国的问题

    回国人员包括回国留学人员、归侨和因其他原因出国的回国人员。

    1、回国留学人员

    回国留学人员不符合《留学人员生育规定》的生育行为,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国前注销户口的,按原户籍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回国后其户籍未落在原户籍所在地的,按其现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处理。其户籍未落、暂挂某单位的,由暂挂所在地处理。

    2、归侨

    华侨回国定居的生育问题,按照国务院侨办、国家计生委《关于归侨、侨眷计划生育工作的几点意见》([83]侨研字第002号)执行。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逾期滞留不归(指超过所批准出国留学期限)的人员当中虽已取得三年以上居留签证但未了结协议的,回国后不享受归侨生育照顾政策。未了结协议指违反其出国前与单位所签订的协议或与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所签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后,未缴纳该协议书中规定的违约金,逾期3个月以上的未赔偿留学资助费用。是否缴纳以是否提供缴纳收据或留学基金委出具的有关证明为准。

    3、因其他原因出国的回国人员

    因其他原因出国的回国人员不符合其出国前户籍所在省(区、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国前注销户口的,按原户籍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4、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回国落户问题

    出国人员回国前将其在国外生育的子女送回国落户,按照《公安部六局关于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后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事》(公境会[1997]2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内居住、抚养、寄养手续。

    本人回国前将其在国外不符合有关规定生育的子女送回国落户的,由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书送达该子女在国内的监护人(或寄养人),由该监护人转交或转告。出国人员送回国的子女,取得由公安部门审查确定的外国国籍的,不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

    5、关于《留学人员生育规定》下发前的留学人员计划外生育行为处理问题

    对于《留学人员生育规定》下发前发生的留学人员计划外生育行为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符合《留学人员生育规定》第二条不予处理条件、尚未征收的,不再征收。

    (2)已经征收完毕的,不予退还。

    (3)仅部分征收的,对未征收的部分不再征收,已经征收的部分不予退还。

    附件:1.大连市计生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华侨、身份界定及相关问题的请示(复印件)

    2.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身份问题的复函(复印件)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

    “华侨”身份界定及相关问题的请示

    国家计生委政法司:

    近几年,“出国留学人员”、“华侨”在国外生育第二个子女回国落户的数量不断增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为准确把握相关生育政策,现就工作中遇到的几个不甚明确的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留学人员的界定。《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国计生[2002]34号)中所表述的“留学人员”,是否包括没有学习资证(学籍成绩单)和单纯学习语言,并在外连续居住一年的人员。

    留学人员毕业后并不回国,继续在国外学习或工作,只把在国外生育的子女户口落在国内,以解决其上学问题的是否在内,操作中与回国的留学人员是否有区别。

    二、关于对“华侨”的身份认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均要求其出据永久居留许可,日本国是否除外,对于除外的国家(共哪些国家),生育时居住时间如何规定,是否附加其它前置条件。

    对于已经取得某国永久居留权(办理投资或技术移民)但始终在国内居住的华侨,是否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对于在国外生育第二个孩子之后,获取永久居住权的,其所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回国落户,如何对待。

    三、对于长期在国外做生意,既不是留学人员也没有永久居留身份的中国公民,在国外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回国落户,如何对待。

    请指示。

    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关于界定华侨身份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政发(2001)001号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

    你司一月四日来函收悉。现对来函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关于“定居”的解释,在法律未规定前,仍延用1984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关于< 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试行)>的通知》中解释的“定居是指已取得所在国的居留权,或虽未取得所在国的居留权而事实上已在当地居住谋生”。据此,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凡已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的,都可认定为华侨。他们回国定居,即是归国华侨,简称归侨。

    二、关于在国外居住多年,但未取得所在国的永久居留权,是否属于华侨的问题。根据上述关于“定居”的解释,考虑到日本等国的外国侨民较难取得该国定居权,对已在这类国家居住谋生,取得三年以上居留签证的(目前,对在国外居住谋生多少年才算事实上的定居,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日本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居住谋生的时限以取得三年以上居留签证为宜),可视为事实上的“定居”,认定为华侨。他们回国定居,即是归侨。

    三、国侨发(1996)003号《国务院侨办关于开展新移民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根据我国法律,凡已取得当地长期居留权的各类新移民,均是华侨,加入所在国国籍的是外籍华人”。出国留学人员如已取得所在国长期居留权并已在当地工作谋生的属华侨。

    四、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是否具有华侨身份,要看其出生国取得国籍的方式,如出生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则中国人在该国所生子女为该国公民,是中国血统外籍华人;如出生国采取血统主义,则要看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否具有华侨身份,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华侨身份的,其在国外所生的子女,一般而言按华侨对待。他们回国定居即是归侨。

    五、近几年华侨、华人回国定居的不是很多,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全国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人及港澳同胞共608人,其中广东323人,上海160人,福建30人,其他省区所占比例较少;1999年,广东278人,上海164人,福建50人;2000年,广东275人,上海243人,福建31人。

    因回国定居的老年人占多数,回国定居人员中生育照顾要求的并不多。多数地方反映,1983年我办与贵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归侨、侨眷计划生育的两个文件贯彻执行较好,近几年归侨、侨眷按该政策要求生育照顾的不多。但有的地方反映,极个别侨眷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罚后,其在国外的亲属向侨务部门投诉。据我办信访处反映,早年回国定居的归侨已不存在生育问题,新近回国定居的年轻归侨不了解有对,归侨、侨眷计划生育照顾的政策,故要求生育照顾的甚少。

    国务院侨务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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