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作者:来自:gf 时间:2009-06-23 点击数: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中央中办发〔2006〕30号、省委苏办发〔2005〕37号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全校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二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六)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八)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九)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集资建房情况;

十)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十一)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涉嫌犯罪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二)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全校处级干部发生以上所列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表),并按规定报告,报告发生事项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和财务情况等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尽快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全校处级干部应当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在校纪委布置填写的《处级干部廉政情况登记表》中,认真填写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集中报告当年发生以上所列事项的情况,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五条 全校处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受理部门为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同时抄报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全校处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情况汇总后报校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校党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省纪委及省教育纪工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七条 对报告人报告的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党委组织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或者重新报告。

第八条 全校处级干部在执行过程中,认为有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党委组织部请示。党委组织部对请示内容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党委组织部答复意见办理。

第九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予以保密。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有关处级干部必要时应当在民主生活会、年终考核述职会上,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重视加强对处级干部的教育管理,督促本办法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校组织、纪检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处级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处级干部应当增强自律意识,认真执行本办法,按时、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对处级干部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组织、纪检部门查明情况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不符的,组织、纪检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不能说明的,由组织、纪检部门进行调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校领导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按照本办法所列报告事项和要求,向省委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党委组织部转交,并抄报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会同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中共新利18彩票 委员会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 领导干部 个人事项 报告制度

发至: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附表: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工 作

时 间

入 党

时 间

文化程度

单 位

职 务

职 级

报告时间

事前

事后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6、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8、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9、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集资建房情况

10、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11、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涉嫌犯罪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2、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领导审阅或组织

答复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2、无需报告的事项,应明示“无”。

报告人签名:受理部门签名(盖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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