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1-09-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档案科技项目和档案科技成果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推动档案科技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档案科学技术项目(以下简称档案科技项目),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档案现代化技术应用研究、保护技术研究、标准化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等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面向社会、鼓励创新的原则,有利于档案事业发展,有利于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立项、组织实施、鉴定(评审)和成果管理等。
第五条 江苏省档案局具体负责全省档案科技管理工作。各省辖市档案局协助负责本地区科技项目的申报、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档案局批准立项的档案科技项目和所产生的档案科技成果。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七条 档案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发布、申请、形式审查、评审和签约等五个基本程序。
(一)每年第二季度前省档案局印发档案科技项目立项指南。
(二)各单位根据立项指南的要求,组织档案科技项目的申报,填报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表1),形成申报材料。鼓励省级单位对本单位、行业档案管理状况组织科技研究,自筹资金申报立项。申报立项材料由省辖市档案局汇总审查后报省档案局。省级单位直接报省档案局。
(三)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立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
(四)省档案局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召开档案科技项目立项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科技项目及主要研究内容等。
(五)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省档案局批准立项,书面通知承担单位,并签订档案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档案局对档案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档案科技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在合同期限内应当严格执行。
(一)档案科技项目批准立项后3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填报《档案科技项目合同书》(见附表2)。合同书签署后,省档案局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任务,核拨经费。在批准立项两个月内无故不签署合同书的,取消其项目立项资格。
(二)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力使合同不能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将有关情况报省档案局,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三)科技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动,致使科技项目无法执行,省档案局有权撤销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对档案科技项目的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关键技术、完成时间等进行调整或变更,应提出书面报告,阐明原因及调整方案,经省辖市档案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档案局审批。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书内容。
第十条 档案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
(一)省档案局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实施全过程管理,负责监督项目合同的执行,开展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并处理科技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二)省辖市档案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计划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切实做好对本地区列入计划项目完成情况的检查督促工作,保证项目按计划执行。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计划实施、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与决算和合同书规定任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向省档案局报送档案科技项目中期工作总结(见附表3),一式两份;重大问题随时报告,省辖市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协助并监督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对不按计划完成档案科技项目的所在单位或地区,省档案局三年内不再安排该单位、地区承担新的项目。
第十三条 档案科技项目经费,包括资助和自筹经费。资助经费在审批时一次核定、拨付。所拨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在经费允许使用范围内,经管理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规定使用。对违反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暂停经费安排,并责成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确认无力完成预定任务或原定任务不当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省辖市档案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档案局批准终止项目合同。省档案局对所拨科研资助经费及用于项目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做出处理。

第四章 项目鉴定(评审)
第十五条 列入省档案局科技项目执行计划的科技项目完成后可申请进行鉴定(评审)。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项目属于评审范围,应用技术等项目属于鉴定范围。
第十六条 申请鉴定(评审)程序:
(一)按照合同期限档案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一个月内,承担单位要填写省档案科技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见附表4),一式两份,随同科技项目工作报告、研究报告、研究成果等材料一并报省档案局申请完成确认。
(二)省档案局负责审核总结报告,必要时召开现场检查会或报告会。项目被确认完成后,由省档案局下达档案科技项目确认通知,完成项目研究工作。
(三)档案科技项目申请鉴定(评审),要在研究工作确认完成后提出,否则不予受理。档案科技项目鉴定(评审)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档案局提出申请,填报《江苏省档案局科技项目鉴定(评审)申请表》(见附表5),并附鉴定(评审)所需全部材料。
(四)省档案局在收到申请并进行审查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评审)的决定;同意鉴定(评审)的,由省档案局组织鉴定(评审),比照国家科委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五)项目通过鉴定(评审)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审)证书(见附表6),一式两份,连同项目研究材料报省档案局登记、编号、盖章,作为项目完成的凭证。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程序:
(一)科技项目确认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经申报单位审议同意后,向省档案局提出科技项目鉴定(评审),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资料。
(二)省档案局聘请专家组成鉴定(评审)组进行验收。鉴定(评审)组由熟悉和了解相关专业技术、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的单数。专家应认真阅读科技项目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收集相关方面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提出“通过鉴定(评审)”或“不通过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意见和结论。
(三)科技项目鉴定(评审)以合同书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的情况、实施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与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所需材料:
(一)项目研究工作报告;
(二)项目研究主报告和分报告;
(三)研究成果材料;
(四)用户使用报告;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
(六)必要的软件程序及文档、测试报告等。
项目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研究目标、任务、技术路线、主要研究成果及转化应用情况,项目研究工作特点、突破、创新,存在的不足及问题。
第十九条 鉴定(评审)的主要标准和内容:
(一)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任务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二)项目研究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
(三)项目研究所依据使用的资料是否准确和完整;
(四)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五)项目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的技术水平,预计取得的综合效益;
(六)项目研究的不足,该领域尚须深入研究的问题。
第二十条 列入省档案局科技项目执行计划的科技项目鉴定(评审)未通过时,允许项目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评审)。鉴定(评审)仍不合格的,按项目未完成处理,报省档案局撤销,并视情况要求退回或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研究经费。逾期一年未完成的项目照此办理。
第二十一条 被鉴定(评审)的档案科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鉴定(评审):
(一)未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
(二)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改变合同书重要考核目标、研究内容。
(四)其它不能通过鉴定(评审)的情况。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鉴定(评审)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二十三条 省档案局批准立项的档案科技项目的研究成果属省档案局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所有,省档案局可以进行档案科技成果的使用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省档案局将根据各类科技项目的特点定期或按需发布成果。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成果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可不先行对外公布、发表。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应标注科技项目所属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及科技项目名称,且不得影响科技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重大成果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公开发表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中报告。
第二十六条 档案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建立档案科技成果网络信息平台,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档案科技成果的建档,成果完成单位应按《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2——92)执行,将科技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他形式的科学数据收集齐全完整,建立档案,并向省档案局报送完整的纸质和PDF或CEB格式电子档案各一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档案科技项目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档案科技成果的奖励,按照《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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