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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桐:民主与“大民主”辨析

时间:2009-11-02 来源:人民网 作者:szw 摄影: 编辑: 上传: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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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与“大民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都冠有民主的字样,而且后者对前者还加了一个很好的形容词,但后者并不是前者的延伸、扩展,以至于必须打上引号,表示与前者是对立的。本来,这是一件很清楚的事情,可是,最近总有一些人常把它们挂在嘴边,一再把它们联系在一起,认为“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大民主”就是民主,把它作为民主的一种。然后,或由此引申出民主是不能搞的,一搞搞成“大民主”就麻烦了;或由此认为“大民主”是不好的民主,要搞民主则一定要避免。这些话语既出,颇易起到混淆视听的作用。鉴于此,笔者认为,绝不能小觑这个问题。如果在民主与“大民主”这个问题上,不加区别、不摆脱陷阱,民主就无法真正起步。必须澄清和认识到,“文革”中搞的“大民主”,绝不是民主,绝不等同于民主。

一、民主之真义

  为了分析“大民主”是否是民主,就有必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是真正的民主。换言之,就是明确了民主的规定和做法究竟有哪些,再拿“大民主”与之对照,自然就可以发现“大民主”绝非民主了。

  民主起源于古希腊,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它的核心理念是,权力源自人民、要由人民授予,权力要接受监督制约,要对掌权者进行定期的更换,权力更换和运行的规则由多数人决定。那么,具体地说什么是民主呢?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萨托利说,民主“一直是政治概念。也就是说,民主只意味着政治民主。”([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而政治又是什么呢?政治是围绕公共权力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权力的取得,权力的传递交接和权力的运行维护。在国家产生之后,公共权力表现为国家权力的形式。政治民主,就是主张和实行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人民有权决定国家大事,例如决定国家各级领导人的当选等。正如列宁所说的:“民主意味着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6页)因此,政治民主包含以下四项基本规定:

  第一,民主赋予公民言论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同时保证这些权利的自由与平等。言论权是公民可以公开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权利,知情权是公民可以获取国家政治生活信息的权利,选举权是国家各级政治领导人必须由公民提出候选人并选举产生的权利,监督权和罢免权是公民对权力机构和政治领导人可以进行批评乃至撤掉他们职务的权利。这些权利应由公民个人自由地行使。当然,公民自由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不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自由权利为限度。每个个体之间的自由也是平等的。不承认任何社会特权和政治特权,它主张无论个体差异如何,每个公民在政治生活中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二,民主实行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决定的原则,同时实行多数人又要保护少数人的原则。政治民主以政治成员在社会公共事务上的意志一致为基础,但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要求每个公民在每一件政治事务上形成一致的意见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民主政治一般以多数同意为全体政治成员的共同意志所在,多数同意因而成为政治民主运作的基本规则。多数决定的规则还意味着对少数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多数决定的效力只能约束、规范人的行为,而不能用来限制、妨碍人的思想自由,甚至剥夺人的财产和生命。在执行多数人的决定时,必须保护少数人的自由权利,允许少数人坚持、保留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在法定范围内维护和实施他们自己的政治权利。

  第三,民主既要实行直接民主的形式,同时又要实行间接民主的形式。民主,不是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可以直接行使管理社会事务和政治事务的权利,不意味着任何公共事务都由全民公决。通常的做法是由人民选举出特定的公职人员来代替自己行使权利。民主在这里体现为间接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为保证国家公职人员真正代表人民行使权利,提出采取普选制、任期制、分权制和监督制等。实行普选制也不是把公共权力机构的所有政治官员都拿来选,而只是其主要的政治官员。间接民主是切实可行并得到广泛运用的民主政治形式,列宁对此指出:“没有代议机构,我们不可能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页)除了间接民主形式外,直接民主也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实现形式,直接民主就是由全体政治成员直接决定或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第四,民主与法制密不可分,实行民主必须同时实施法制建设。法制的核心内容就是以特定的规范、准则来强制规定政治成员的行为和行为方式。法制是民主的重要保障,其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制承认民主的原则和规范,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赋予民主以最高权威性;法制规定了民主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从而使公民明确了自己实际享有的政治权利;法制还规定了民主实施的具体程序、方式、方法,使民主政治具有了非常强的可操作性;法制为民主提供了保障措施,对于违反民主原则的行为,法制将给予相应的惩罚,从而以自身强制力保障着民主的有效运作。
二、“大民主”完全背离民主

  以上关于民主的规定和做法,并不是所有的掌权者都喜欢和赞成且愿意实行的。但他们碍于历史趋势,又不敢或不便于公开反对,于是就打着民主的旗号,模仿着民主的做法,给人以民主的感觉,这就出现了所谓的“大民主”现象。众所周知,中国的“大民主”包含“四大自由”,即“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也正因为有这四个“大”,才称之为“大民主”。“大民主”最初出现在1957年,“文革”中达到鼎盛,曾经写入1975年的宪法;“大民主”还包含群众可以自行成立组织,对认为有问题的人,进行批判、斗争、抄家、体罚等等。“大民主”究其实质是,掌权者利用自己的权威而发动群众,让群众表达对自己有利的政治意愿,目的是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最终维持由自己说了算的局面。“文革”中盛行的“大民主”,虽曰“民主”,不过是贴上民主的标签,装扮成民主,实则搞的是非民主的一套。“大民主”使民主走样,离真实的民主越来越远,遂成为民主的反面。

  第一,从民主赋予公民言论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来看,“大民主”没有真实地赋予公民这些权利。首先,“大民主”含有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表面上似乎使公民享有了充分的言论权,但实际上公民不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一是,“四大自由”不是随时随地都可以运用的,一般是在上层决定开展某个运动了,才被动员式地、集中地使用起来,这实际是等候来自上层的恩赐。二是,“四大自由”不是允许有不同的政治观点,恰恰是为了达到高度的统一,统一到某种“正统”、“权威”的理解、主张和声音。使用“四大自由”的目的不过是彼此之间争辩谁才是符合“正统”的。而谁是“正统”或“非正统”的争论,最终须由上层权威钦定。因此,公民使用“四大自由”要冒着极大的政治风险,一旦被认定为“非正统”,就得背上罪与罚的沉重的十字架。三是,“四大自由”可以肆无忌惮地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和家庭个人的私域,可以不负责任地进行造谣、污蔑,而不必承担任何后果。其次,“大民主”没有提供公民知情权,公民得到的只是“官样说法”和各种不胫而走的“小道消息”,并且按照“小道消息”进行猜测、判断。再次,“大民主”更没有提供给公民以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每一次的选举,公民不过是得到一张事先由上级圈好候选人的名单,公民也无法对权力机构和政治领导人进行监督,乃至可以撤换其中的不称职者。

  第二,从民主实行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决定的原则、同时实行多数人又要保护少数人的原则来看,“大民主”既没有实行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决定的原则,也没有对少数人进行保护。首先,“大民主”奉行的不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决定的原则,而是信奉“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强调真理总是由少数人发现的,而大多数人并不能够理解,所以大多数人必须跟着少数人走,主张多数人应该服从于少数人。其次,公开提倡“反潮流”精神,塑造“反潮流”的英雄人物,所谓“潮流”,实际就是大多数人的认识和主张,提倡“反潮流”,就是提倡跟大多数人对着干,以少数人强行裹挟大多数人,迫使大多数人跟着少数人走。例如,“文革”中树立的反对大学招生进行文化考试的“白卷先生”张铁生和所谓敢于破除“师道尊严”的革命小闯将黄帅的典型,就是对大多数人同意和认定的要进行文化考试、要尊重教师的否定,“大民主”是以少数人反对多数人,使少数人凌驾于大多数人之上。再次,“大民主”根本不对少数人进行保护,多数人可以任意地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剥夺他的思想自由、财产和生命,正如现在大家公认的,“大民主”是对少数人实行暴政。

  第三,从民主既要实行直接民主的形式、同时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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