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广大同学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方面的全面发展,依据《新利18彩票 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和《学生行为考评试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补充条例。
          
          一、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学院全体在籍学生
          
          二、奖学金计算公式
          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绩点分+加减分*0.01
          
          三、加分项目
          1、凡被选拔参加各类学习类竞赛(如物理、英语、力学竞赛等)及数学建模竞赛,按以下标准加分: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院级  | 
             
             
              一等奖(第1名)  | 
              14  | 
              10  | 
              6  | 
              4  | 
             
             
              二等奖(第2-3名)  | 
              12  | 
              8  | 
              5  | 
              3  | 
             
             
              三等奖(第4-6名)  | 
              8  | 
              6  | 
              4  | 
              2  | 
             
             
              鼓励奖  | 
              2-4  | 
              2  | 
               | 
               | 
             
            
           
           
          同类获奖取最高分,同一学期多次在同一类型课程竞赛中获奖,取最高项。不累加。数学建模在此基础上加4分。
          
          2、凡被选拔参加创新创业类单项活动,或者在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社会实践获奖、三好优干,参照以下标准加分: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院级  | 
            
            
             创新类一等奖(第1名)  | 
             14  | 
             10  | 
             6  | 
             4  | 
            
            
             创新类二等奖(第2-3名)  | 
             12  | 
             8  | 
             5  | 
             3  | 
            
            
             创新类三等奖(第4-6名)  | 
             8  | 
             6  | 
             4  | 
             2  |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 
             核心期刊20  | 
             重要期刊15  | 
             一般期刊10  | 
             学院学术交流论文4  | 
            
            
             国家发明专利  | 
             第一发明人加20分,第二发明人加10分,第三发明人及以后减半  | 
            
            
             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 
             第一发明人加10分,第二发明人加5分,第三发明人及以后加2—3分  |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 
             8  | 
             6  | 
             3  | 
             2  |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  | 
             10  | 
             8  | 
             3(标兵4)  | 
             2  |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 
             8  | 
             6  | 
             3  | 
             2  | 
            
           
          
          以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在以上加分基础上减半;第三作者以后再减半。由学工办负责审核认定。
          综合类创新竞赛(包括挑战杯、全国结构大赛、华东地区结构设计邀请赛)在上述加分基础上各自再加4分。
          同类获奖取最高分,不累加。
          
          3、参加社会工作,按以下标准加分:
          
           
            
              | 
             A  | 
             B  | 
             C  | 
             D  | 
             E  | 
            
            
             职务分  | 
             0-6  | 
             0-5  | 
             0-4  | 
             0-3  | 
             0-2  | 
            
           
          
          (1)A——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学生会、科协主席/副主席,记者站站长/副站长,健心协会长/副会长,助理班主任;
          B——学生党支部委员,团总支主任/副主任,学生会、科协、记者站、健心协会部长/副部长,书记/主席/站长/会长助理,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辅导员助理;
          C——团总支年级委员,其他班级委员;
          D——各学生组织干事,团总支各办公室委员,厅长,楼长,课代表;
          E——宿舍长实行动态加分,卫生宿舍以上(含卫生宿舍)加2分;非卫生宿舍不加分;
          F——记者站成员的加分参照表6进行。
          (2)评分以参加社会工作一学期计,不足一学期超过半学期者以半学期计,积分减半,不足半学期者不予加分;
          (3)兼职者以最高职务加分计,不累加;
          (4)校级组织成员与学院等同,但须有所在组织证明,并经学院认可;
          (5)社会工作的考核在班主任和指导老师的组织下实施。
          
          4、所在班级、宿舍等集体获表彰,依据以下标准加分:
          
           
            
              | 
             省级  | 
             校级  | 
             备注  | 
            
            
             先进班级、先进党支部、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  | 
             4(含校标兵团支部)  | 
             2  | 
             先进团支部加1分  | 
            
            
             党员示范、文明宿舍、红旗宿舍、内务卫生标兵宿舍、内务卫生先进宿舍  | 
              | 
             2  | 
              | 
            
            
             内务卫生宿舍  | 
              | 
             1  | 
              | 
            
           
          
          “周恩来班”命名班视为国家级,成员每人加8分,创建班每人加2分,同一荣誉取最高分,不累加。
          
          5、凡被选拔参加各类文体、征文类活动并获奖的,依据以下标准加分:
          
           
            
              | 
             省部级  | 
             校级  | 
             院级  | 
            
            
             一等奖(第1名)  | 
             8  | 
             3-4  | 
             3  | 
            
            
             二等奖(第2-3名)  | 
             6  | 
             2-3  | 
             2  | 
            
            
             三等奖(第4-6名)  | 
             4  | 
             1-2  | 
             1  | 
            
           
          
          同类表彰不累加。
          
          6、在正规报纸、杂志上发表正面新闻作品、文艺作品,或在微信公众平台发表原创性文章的,依据以下标准加分:
          (1)在正规报纸、杂志上发表正面新闻作品或文艺作品的:
          
           
            
             
              新闻类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院级  | 
             
             
              校报  | 
              网页  | 
              网页  | 
             
             
              8  | 
              4  | 
              2  | 
              1  | 
              1  | 
             
             
              文艺类  | 
              8  | 
              4  | 
              2  | 
               | 
               | 
             
            
           
           
          不同作品可累加,记者站成员加分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以上规定是署名第一作者加分情况,第二作者及以后减半;
          学院鼓励学生在各类报纸杂志上发表文艺作品。
          (2)在微信公众平台发表原创性文章的:
          
           
            
             
              次数  | 
              3-4次  | 
              4-5次  | 
              5-6次  | 
              6-7次  | 
              7次及以上  | 
             
             
              加分  | 
              1  | 
              1.5  | 
              2  | 
              2.5  | 
              3  | 
             
            
           
           
          以上次数均为作为第一作者的次数,两次第二作者折算成一次第一作者,四次第三作者折算成一次第一作者;
          加分基数为3次,不足三次的不加分。
          
          7、凡获校、院通报表扬,每人次加2分。
          
          8、阳光长跑方面,针对大一大二同学,次数超过(含)学校要求10次以上加2分,超过(含)20次以上加4分。
          
          9、单项奖学金分社会公益活动奖学金、研究创新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五大类;
          在不挂科的基础上,前三类的加分以学期末校团委下发的相对应的第二课堂学时为依据,其中,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的依据为文化艺术和体育竞技两项总和;
          其他两类的评比按综合测评自三等奖往下从满足条件的学生中递选,原则上不允许只参照综合测评排名。
          
          10、未获得卫生宿舍的,该宿舍成员综合奖学金降一个等级。
          
          11、第四学期前通过英语六级,加2分(仅相邻学期加一次)。
          
          12、大二下学期英语四级分不计入综合测评,但作为获取奖学金的资格条件,凡未过四级的算作一门次补考,不能参加各奖学金的评选
          
          四、减分项目
          
           
            
             
              项目  | 
              分值  | 
              项目  | 
              分值  | 
             
             
              无集体荣誉观念,做出有损学校、学院、班级荣誉的事,造成不良影响  | 
              3-10 分/次  | 
              卫生检查受学校、学院批评处罚,其主要责任人  | 
              3 分/次  | 
             
             
              纪律松散,旷课1次或迟到、早退2次(含集体活动开会)  | 
              1 分/次  |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  | 
              2-6 分/次  | 
             
             
              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规章制度,未达到处理或处分条件  | 
              2-10 分/次  | 
              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不负责,缺乏主动性,同学反映强烈  | 
              5 分/次  | 
             
             
              通报批评  | 
              3 分/次  | 
              经常不遵守作息制度,同学反映强烈  | 
              5 分/次  |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 
              10 分/次  | 
              有损校园文明、环境卫生的行为,男女交往不得体  | 
              2-6 分/次  |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 
              20 分/次  | 
              对违纪现象知情不报,或提供假情况、假证据  | 
              2-10 分/次  | 
             
             
              故意损坏公物(未构成处分)  | 
              1-5 分/次  | 
               | 
               | 
             
            
           
           
          
          五、补充说明
          1、加分和减分均计入学期总评成绩,作为参评奖学金和学期综合排名的最终依据。并为免试研究生和就业推荐提供参考。
          2、奖学金的评定必须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必须在班级中公示。凡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并视情节给予适当处分。学生干部在操作中有故意弄虚作假的,免去学生干部职务,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六、本条例由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条例从2017年2月起实施。
          
          新利18彩票 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