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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
阅读次数:添加时间:2012/10/15 发布:管理员

《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2〕54号

在宁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会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出台的《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科技九条”),进一步构建完善区域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加快南京科技教育人才文化资源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转化,市委、市政府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河海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邮电大学、新利18彩票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等在宁高校经充分酝酿,共同研究制定了《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对照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8日

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若干 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出台的“科技九条”政策措施(宁委发〔2012〕9号),加快推进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科技九条”落实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服务工作。南京市各区县(园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三条 各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和备案,3 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3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延续。

第四条 各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运用科研成果创办与学科紧密相关的学科型科技企业,所在单位可以设立科技创业岗,让科技人员在创办的科技企业中专职从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享受与在编人员同等待遇。所在单位可对其工作绩效以企业经营发展状况为主要指标进行考核。

第五条 各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鼓励科技人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的前提下在职创业,在职创业收入归其个人所有,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设置障碍、附加条件和随意截留。涉及知识产权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所在单位可以将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益按照不低于60%、最高不超过95%的比例,一次性奖励职务成果完成人和为职务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自主创业方式转化的,可以将职务成果形成的股权按照不低于80%、最高不超过95%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给职务成果完成人和为职务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学科型科技企业成立3年后,所在单位可适时转让或减持所持股权。

第八条 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各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可以转化为科技人员对企业的出资,并予以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货币需求量小、资本构成中无形资产比例较大的科技企业在增资时,不再限制公司注册资本中货币资本和非货币资本的比例。具体由南京市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受理和落实。

第九条 各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确认后,按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设定为零。具体由南京市地税局受理和落实。

第十条 在引进的科技领军型人才创办的企业中,国有股份自企业盈利年度起3年内分红以及按投入时约定的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奖励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团队的政策由南京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分别受理和落实。

第十一条 南京市政府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通过政府采购,或在政府投资的项目中采用定制采购的方式,首购首用在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或共建大学科技园内设立的科技创业型企业创制的符合我市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产品的采购人,政府将按产品实际单件价值的5%—10%予以一次性补贴,风险补偿资金补助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具体由南京市经信委会同南京市财政局负责受理和落实。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新创业科技型企业,以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新增部分为基数;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以上一年度对应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为基数,3年内由市、区县(园区)财政按相应的地方留成部分,扶持企业专项用于加大研发投入。南京市各区县(园区)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政策兑现,其中需南京市本级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局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区县(园区)。

第十三条 各高校、科研院所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试点;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绩效奖励、增值权奖励等其他激励方式的试点。南京市各级国资监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股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

第十四条 各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到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基地、校地共建大学科技园或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业的,创业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由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政策。

第十五条 在宁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按照本细则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时间暂定3年(2012年1月~2015年1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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