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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科技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共建计划实施细则》、《高端研发机构集聚(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引进)计划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阅读次数:添加时间:2012/10/15 发布:管理员

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南京市科技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共建计划实施细则》、《高端研发

机构集聚(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

引进)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相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南京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科技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共建计划实施细则》、《高端研发机构集聚(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引进)计划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南京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南京市科技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共建计划实施细则》

4、《高端研发机构集聚(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引进)计划实施细则》

南京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与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聚焦“四个第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的决定》,支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建设计划”的实施,设立“南京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特区专项资金”)。为保证特区专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的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特区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区县和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化工园)等相应设立专项资金。

第三条特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特区专项资金是财政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区内孵化器、加速器、中试用房和人才公寓建设期间的贷款贴息补助,以及运营期间的租金、相关服务费用的补贴等。

第五条特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贷款贴息补助和定额补助等方式。

第六条特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对特区内建设的孵化器、加速器、中试用房和人才公寓建设贷款的贴息补助,自开工建设起三年内按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比例给予补贴;

(二)对特区执行创业企业两年‘零租金’政策的,按照实际应收租金的50%给予补贴;

(三)支持高校院所以其优势学科的专业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与特区联合共建专业技术支撑平台、创业实训基地。对特区所支付的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贴。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范围的补助资金,以无偿拨款方式予以兑现,对于县级特区项目由市级特区专项资金给予部分补贴。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八条特区专项资金的补贴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批:

(一)对特区建设孵化器、加速器、中试用房和人才公寓等的贷款贴息,实行每年1月和7月两次集中受理。申请单位应向区县(开发区、化工园)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供贷款合同、银行结息凭证等附件,由市科委负责受理贴息申请;

(二)对入驻企业的租金补贴,需凭有效租赁合同和租金付款凭证,经区县(开发区、化工园)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初审后一并报市科委,于每年一季度办理上年度租金补贴手续;

(三)对高校院所与特区共建专业技术平台、创业基地的服务费用,需提供收费单据,由市科委负责受理补贴申请,政策不重复享受。每年一季度受理上年度补助。

第九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后统一将特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以预算经费指标形式下达各区县(开发区、化工园)财政局。各区县(开发区、化工园)财政局在收到市级特区专项资金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配套资金一并拨付至受补助单位。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受补助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申请特区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明确绩效目标,并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上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对特区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和考核,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的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各区县和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化工园)等相应设立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3年。


附件2:

南京市科技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南京市科技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推动培育和搭建一批高水平、不以盈利为目的科技公共平台,根据宁委发﹝2011﹞35号、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区县和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化工园)等相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市级资金的匹配和对项目的扶持。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平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大学科技园、市级以上科技园区内新建的共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补助;

(二)对新建的共建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的建设补助;

(三)对新建的区(县)校(院所)共建大学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法人实体注资的资本金;

(四)对大学科技园内创业企业、研发机构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使用所依托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放科研设施、信息网络、图书资料等科教资源产生的使用费用补贴;

(五)对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等国际知名企业来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的奖励;

(六)对市级以上科技园区新引进对产业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世界级、国家级、省级产品认证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奖励;

(七)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开放实验室给予补助;

(八)对在宁企事业单位使用南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用网入网设备使用费用的补贴。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为在南京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来本市设立的非独立研发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资金使用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注资。

(一)对在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大学科技园、市级以上科技园区内新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市科委认定的,分阶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二)对选择在宁和国内外研究性大学、研究院所的相关优势重点学科新建的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并列入市相关规划和建设计划的,分阶段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按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三)对新建的区(县)校(院所)共建大学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法人实体注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0%,注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对大学科技园内创业企业、研发机构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使用所依托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放科研设施、信息网络、图书资料等科教资源产生的使用费用,由市级资金给予部分补贴;

(五)对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等国际知名企业来本市设立研发机构的奖励,参照《高端研发机构集聚(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引进)计划》中具体标准执行;

(六)对市级以上科技园区新引进对产业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世界级、国家级、省级产品认证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七)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开放实验室给予补贴:

1、对开放实验室,分阶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补贴开放实验室对外服务仪器设备运行、功能开发、标准制定、测试方法研究、维护管理、开放课题和相关人员等费用的支出;

2、评估合格的开放实验室自下年度起,凭收费单据、服务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资金补贴申请,经审核按照服务业绩给予开放实验室不超过实际收费50%的补贴,主要用于相关工作人员奖励、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功能开发、标准制定、测试方法研究、开放课题等相关费用支出的补贴。

(八)对在宁企事业单位使用《南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的仪器设备,按照《南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经费补助办法》,给予使用者补贴;

(九)除本款(四)、(七)和(八)外,对区(开发区)级平台项目的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市、区(开发区)各按50%比例承担,对县级平台项目的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市级平台专项资金给予部分补助;

(十)对新建的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补助参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共建计划》的标准执行;对新引进的研发机构及其高级技术与管理人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参照《高端研发机构集聚(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引进)计划》中具体标准执行。

第六条平台专项资金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重点倾斜、优先安排;对于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以最高标准为限。

第四章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七条平台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五)和(六)补助资金的申请,采取常年受理的方式,由申请单位向区县(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科委认定。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申报和审核的结果分批次下达市级奖励经费;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三)条款注资程序按照市相关投融资平台注资程序办理;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四)、(七)和(八)补助资金实行常年受理,集中下达。由申请单位凭正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及相关认定材料向市科委申请。其中涉及服务费和使用费补贴的,当年度补助的申请时限以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的9月30日止,每年11月上旬完成当年度补助资金的发放。

第八条市科委、市财政局统一将平台专项资金指标下达至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在收到市级平台专项资金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配套资金一并拨付至受补助和奖励单位。对纳税在省级或市级的单位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在联合行文后十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平台专项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科研能力建设、相关科研设备的购置维护、人才引进等。受奖励和补助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条受补助单位应在申报阶段明确绩效目标,并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上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项目验收,并对平台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和考核,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的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3年。


附件3:

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共建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精神,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共建计划,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大学科技园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的认定和管理;由市科委会同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南京市金融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本细则政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鼓励在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内共建大学科技园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可享受南京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有关政策。

第四条 区县校共建的“大学科技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区县、开发园区和高校共同出资在宁注册成立管理有限公司,制定明确的产业导向、入园评价和孵化培育机制,核心孵化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具备一定产业集聚的空间条件;

(二)建立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为入园企业提供工商、税务、信息、咨询、市场推广、人才交流与培训、创业辅导、物业管理等服务;

(三)建立技术服务与转移体系,具有为入园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的专业服务平台,和所依托高校签订明确的科技资源开放协议;

(四)建立投融资服务体系,为入园企业提供贷款、孵化基金、种子基金、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五)建有相应的生活、商务配套设施,具备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五条 大学科技园内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大学科技园出资建设,并主要服务于大学科技园内企业;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等,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三)建立明确的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

第六条 区县校共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区县、开发园区和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出资在宁注册成立股份制有限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二)共建高校、科研院所应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拥有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学科团队和较好的应用技术研究基础;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和所依托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科技资源开放协议。高校院所作价入股的无形资产包含知识产权、人才团队、科研设施等优势创新资源;

(四)建立开放的技术服务与转移机制,为在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或依托优势学科成立学科型公司,开展重点技术应用开发和产业化工作。

第七条 大学科技园共建计划的组织实施:

(一)区县、开发园区和共建高校申报大学科技园建设规划,由市科委负责受理,并会同土地、规划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南京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经认定的大学科技园,由注册成立的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主体申请相关政策扶持,市科委负责受理。

1、经市科委认定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由市相关投融资平台办理注资手续;

2、大学科技园内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科委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安排建设经费补助;

3、经市科委认定的大学科技园管理运营公司税收补助由市、区(县、开发园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4、大学科技园内创业企业、研发机构使用依托高校科教资源产生费用的补贴申请由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汇总审核后报送市科委,并提供收费单据、服务合同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共建计划的组织实施:

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由注册公司作为申请主体申请相关政策扶持,市科委负责受理。

1、经市科委认定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由市相关投融资平台办理注资手续;

2、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由市科委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安排建设经费补助;

3、经市科委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税收补助由市、区(县、开发园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4、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使用依托高校科教资源产生费用的补贴申请由市科委受理,需提供收费单据、服务合同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本细则涉及税收补助由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向所在区县、开发园区科技部门申请,由区县、开发园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复审,再报市政府审定后,市区县、开发区两级税收补助统一由区县、开发园区财政局负责兑现,市本级负担部分于年终结算时清算。

第十条涉及注资程序按照市相关投融资平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策兑现申请定期组织、集中办理;本细则与其他市级文件政策条款相同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大学科技园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建设计划的或撤销的平台,停止下拨经费。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的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3年。


附件4:

高端研发机构集聚(世界500强和中国500

企业研发机构引进)计划实施细则

按照《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聚焦“四个第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的决定》精神,把“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和“制度先试、园区先行”作为关键举措,大力组织实施“八大计划”的要求,并根据《高端研发机构集聚(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引进)计划》,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施对象

本计划实施对象是指申报之日的前五年内已列入美国《福布斯》、美国《财富》杂志、英国《金融时报》世界500强名录的企业和列入美国财富杂志(中文版),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500强名录的企业等国际知名企业,来本市设立的从事与我市主导产业发展相关的技术创新活动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独立研发机构”)或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以下简称“非独立研发机构”),以及已在本市设立的世界和中国500强等国际知名企业独立或非独立研发机构。

第二条申请条件

在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和研发项目。其中,独立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年度总收入的40%以上,研发人员占机构总人数不低于80%;非独立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6%,其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且世界500强企业研发机构研发投入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研发投入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对于软件及信息服务业研发机构分别达到200万美元和8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申报及审批程序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等国际知名企业独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非独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引进的中国500强等国际知名企业独立研发机构,根据其投资额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第一年奖励不低于200万元(第一年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对总投资额达2500万元以上的,第二年追加奖励200万元,对总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第三年追加奖励100万元,非独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将其相关产业与独立研发机构同步引进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追加奖励;对已在本市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再扩大规模,一次性新增投资达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等同于新引进研发机构,享受相关政策;对世界和中国500强企业的非独立研发机构注册转为独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并按以下程序兑现奖励。

1、研发机构填报《南京市国内外著名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机构章程、研发场所、研发设备、研发项目说明、投资证明、研发人员证明、年度财务报表等;

2、已在本市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新增投资或由非独立法人转独立法人的还需提供经所在区县(开发区)审核推荐的机构经营总结报告;

3、由研发机构所在区县(开发区)审核推荐上报市科委;

4、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投促委进行认定;

5、对通过认定的研发机构,由市科委下达《南京市国内外著名企业研发机构证书》;

6、研发机构凭《南京市国内外著名企业研发机构证书》到市、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对新引进的独立研发机构需要租赁研发用房的,由所在区县(开发区)给予前两年“零租金”,后两年减半的待遇;规划建设国际企业研发园,对需要建设研发基地的以及经市科委组织认定的技术成果就地转化或产业化所需土地,由市国土局从市每年新增用地指标中优先保障,土地出让价格参照科技特别社区的优惠政策执行,参照工业用地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可以采取带条件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建成项目不得转让的要求。并按以下程序办理研发用房和用地手续。

1、研发机构和所在区县(开发区)签订落户和用地协议;

2、需要研发用房的,直接将房租优惠待遇写入落户协议,享受该条款政策;

3、需要研发用地的,填报《南京市国内外著名企业研发机构用地指标申请表》,经所在区县(开发区)审核推荐分别报市、区县规划局、国土局;

4、由市、区县(开发区)规划局、国土局对研发机构进行审定受理。

、对新引进的独立研发机构,按照其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所产生税收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额度予以奖励该研发机构用于项目研发和创新人才引进;对其年收入超过30万元的高级技术与管理人才,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视同本市户籍人员不受限购限制,按照个人所得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额度给予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对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市各类人才计划相关政策。并按以下程序兑现奖励。

1、获得认定的研发机构或申请人填报《南京市国内外著名研发机构税收奖励申请表》或《南京市国内外著名研发机构高级技术与管理人才奖励申请表》,经所在区县(开发区)审核推荐报市科委;

2、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对研发机构或申请人进行审核;

3、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下发奖励批文;

4、研发机构或申请人凭批文到市、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按照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鼓励研发机构申请专利并享受本市有关资助政策;研发机构所在区县(开发区)对其在当地实施专利产业化项目以及与我市企业、研究机构共同申请并获得国家、省、市相关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对研发机构在我市进行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的成果,由市科委组织认定后给予50-200万元的奖励;鼓励研发机构开放共享其实验室、试验基地及各类技术服务平台,支持纳入我市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并按规定申请相应补贴;对研发机构与南京市企业建立联合研究中心、产业创新国际合作联盟等合作载体的,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并获得批准的,经市科委组织确认后给予50-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给予30-50万元奖励支持。并按以下程序兑现补贴和奖励。

1、获得认定的研发机构申请兑现补贴和奖励的,经所在区县(开发区)审核推荐,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2、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并联合下达批文;

3、研发机构凭批文到市、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经认定备案的研发机构,其外籍高管或研发人员因研发工作急需出入境南京的可特事特办,符合条件的临时享受快发邀请和落地签证待遇;对研发机构确属用于研发目的的进口样机、实验设备仪器、新产品试验等,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外办等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免关税通关手续、相关免检手续、试验检测手续等,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研发机构凭《南京市国内外著名企业研发机构证书》到南京海关、公安、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组织管理

、政策兑现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受理,集中评审认定并办理兑现制度。特别重大研发机构及其产业布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单项跟踪服务制度。

、涉及政策兑现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其中本细则中第三条的第一点和第五点由市、区(开发区)各按50%比例承担,对于县级引进的研发机构市级资金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拨付方式为市科委、市财政局统一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以预算经费指标形式下达各区县(开发区、化工园)财政局。各区县(开发区、化工园)财政局在收到市级专项资金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配套资金一并拨付至受补助单位。

三、鼓励区县(开发区)相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市级资金配套和对项目的支持。

、政策兑现资金应用于科研能力建设、相关科研设备购置维护、研发创新活动和创新人才引进等,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资金。

、对具有外籍专家长期在宁工作、重视人才培养、重视原创性、基础性项目研发、开放共享其研发创新资源、在南京实现技术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研发机构优先给予认定和政策支持。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的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在宁设立的研发机构应将其上一年度研发和运营的活动情况于每年的3月31日前上报市科委。

第五条其他

一、本细则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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