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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阅读次数:添加时间:2012/10/15 发布:管理员

苏政办发〔2001〕46 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加强全省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一)知识产权制度是鼓励发明、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法治建设和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正常市场秩序和运行机制的重要保障。全省上下要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扩大我省知识产权总量,提高原创性知识产权质量,扶持和保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断增强我省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二)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专利、工商、版权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科技、经济等部门和各行业都要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认真研究部署,强化组织实施,协调一致地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持续稳步发展。
  (三)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有关制度。要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科技人员检索专利、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计算机软件、登记版权以及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等,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不断增强我省知识产权总量特别是具有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扩大技术创新的科技储备。
  二、采取切实措施,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
  (四)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列入普法计划,广泛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
  (五)在科技经济管理工作中进一步突出知识产权工作。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认定与评价的重要条件,作为科技人员绩效考核、科技奖励评审、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对具有发明专利授权的成果可优先认定为省级新产品和推荐国家级新产品;拥有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可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工程(技术)中心,并优先获得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支持。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在连续两年内没有专利申请的,取消其工程(技术)中心资格。
  (六)努力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投入。自2001年起,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扶持本省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前景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产业化。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也要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知识产权申请、维持和实施。
  (七)定期举办专利技术交流和成果展示,组织开展优秀专利评选活动,并对优秀专利给予适当奖励。
  三、强化执法工作,坚决查处和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八)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知识产权冒充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九)继续实行人民法院与专利管理机关协调运作的专利保护机制,强化专利执法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加强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海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
  (十一)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要进一步增强商标和软件的保护意识。积极实施商标战略,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并实行软件产品登记制度,依法保护已登记的软件产品,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四、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研究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及时制定和调整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战略,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武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十三)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按照世贸规则妥善处理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的知识产权关系,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对国外投资者、合作者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
  (十四)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在对外合作研究开发、合办研发机构、进行人才与信息交流、科技考察、学术会议、科技展览、技术贸易等各类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中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把知识产权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维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权益。
  五、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建设。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职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十六)加强高层次知识产权骨干队伍建设。将知识产权法律纳入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干部培训课程。有条件的高校应开设知识产权课程或专业。着力培训一批有律师资格的专利、商标代理人,加快培养知识产权执法和知识产权评估、许可贸易方面的专门人才,培养一大批知识产权工作者。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建立和发展股份制、合伙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知识产权代理、评估、咨询、许可和转让等中介服务机构,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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